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街道/社区
我国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街道/社区的全职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活动参与对象。
职业类别为1、2类的非公益人可以参保保障24小时,点击下载《职业分类表》。
职业类别为3类及以上也可以参保,但只保障参与公益活动期间。
(注:救灾/救援活动的风险等级较高,不属于保障范围)。
1、保障年龄全面:0~80周岁。
2、保障时间灵活:1天/3天,适宜组织短期活动的公益组织。
3、保障费用低:1天仅需2元,3天仅需4.5元。
4、参保便捷,1万以下可在线自助理赔
投保份数限定:每人最多投保2份,其中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每人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保障条款: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此产品被保险人为0—80周岁的公益人且从事职业属于1-4类,职业类别以我司《职业分类表(2014版)》为准。此产品仅适用于公益活动、夏令营活动、企业出游以及年会投保。
2、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一、二类职业的,承担24小时意外保险责任;超过二类职业的,仅承担参加活动导致的保险责任(含参加活动途中的意外责任)。
3、社区内被服务的对象(居民、老人、小孩)仅适用短期意外,仅承担公益活动现场公益活动期间的责任;企业职员出游及年会投保的,保险公司仅承担出游及年会期间的责任。
4、投保份数限定:每人最多投保5份,其中被服务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仅限投保2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且均在活动开始前记名承保,未提前投保的,不在责任范围内。其中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除被保险人监护人外的其他投保主体为之投保死亡险,必须出具其监护人同意的材料。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6、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被保险人年龄<10岁,死亡保额需≤20万元;10岁≤被保险人年龄<18岁,死亡保额需≤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不计算在前面规定限额之中);16岁≤被保人年龄<18周岁,如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即系统职业类别不为“学生/学员”),保额可不受此限制
责任项目 | 保险责任 |
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平安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
交通意外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每人最多投保2份,其中被服务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且均在活动开始前记名承保,未提前投保的,不在责任范围内。其中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除被保险人监护人外的其他投保主体为之投保死亡险,必须出具其监护人同意的材料。
责任项目 | 保险责任 |
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平安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
交通意外保险责任 | 详见《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退保损失: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兹声明所填写的各项投保内容属实,了解并接受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理赔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可以自助理赔,了解详情请点击《平安自助理赔说明》。
1、通知平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项目合作平安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任何地区出险,您都可以拨打95511-9电话报案(需要提供保单号或者身份证号)。
2、通知益宝:在出险后联系益宝计划工作人员010-86464262,益宝工作人员会跟进协助您的理赔。
申请项目 | 应备单证 | 单证代码说明 |
意外身故 | 1-4、10、11、12、14 | 10、意外事故证明; |
意外残疾 | 1-4、10、13、14 | |
意外伤害医疗 | 1-5 | 1、理赔申请书(详见附件)2、保险单复印件或网上打印电子保单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证明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 |
在报案后,平安保险公司会发送短信告知您报案受理信息,结案时平安保险公司也会及时发送短信通知您相关赔付情况。
为保障您能及时掌握案件的理赔进度,及时获取理赔信息,平安保险公司为您提供了理赔信息查询服务。
平安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备注: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项目合作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项目合作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最近1年内在申请如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任何保险计划时,被延迟、被拒保、或附加或修改任何承保条件(如增加保费或特别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在近三个月内是否出现过以下症状? 不明原因的紫癜、视力或听力障碍、身体包块或肿物、消瘦(体重下降超过2公斤)。 3、 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者正患下列疾病? 小儿麻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4、两周岁以下选择,被保险人否出现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出生时体重小于2.5公斤;出生时曾有产伤、窒息、缺氧等异常情况。 5、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脑部肿瘤,不明性质的肿块、息肉或结节,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风湿或类风湿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存在发育迟缓、惊厥、抽搐。 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承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此声明